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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信息来源: 普招处   浏览次数:27 次  字体大小【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违规行为类型

处理办法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76.组织团伙作弊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终止该科目考试,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关于在各类教育招生考试中使用二代身份证的通知》

内教办字[2008]57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公安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开始,我区各类教育招生考试考生报名都要使用二代身份证。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部门特别是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各类教育招生考试报名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使考生知晓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提醒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考生提前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

二、对于在报名前考生身份证丢失或因各种情形未来得及办理的,可以使用二代临时身份证。各地要对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的考生加强管理,并督促考生限期办理长期身份证,在正式身份证办理完毕后统一验证并集中办理补报名手续。没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将不予办理正式报名手续。逐步实现考生凭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

三、各地公安部门要对各类教育招生考试的考生申领二代身份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受理、上传、制作、领取、发证等各环节畅通,随到随办、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放,保证考生需求。

四、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为各旗县区统一配置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工作人员要正确掌握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方法。对于存在问题的二代身份证,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发现有伪造、变造二代身份证的,要及时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了本次考试的有关规定,郑重承诺:

一、同意报名组织机构或报名点读取本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笔迹信息;保证报名时所填写的报考信息以及现场照相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证件材料真实、准确且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由此影响到报名、考试、录取、毕业,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二、报名后不变更居民身份证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照片信息,保证报名、考试、录取时上述身份信息相同。否则,由此造成的影响,责任自负。

三、同意在配置有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和安装视频监控的标准化考场参加考试。同意不将手机、书包等禁止携带的物品代入考点,自觉排队接受安检门检查。同意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四、考试期间,自觉服从管理,遵守《考生考试规则》,如有疑似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核实,配合做好证据、作弊工具、资料的暂留工作;有违规行为,同意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五、考生如对考试过程中、评卷中、回放监控录像以及经举报发现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在收到考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后7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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